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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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投标文件密封条引发的串标事件
  
  在一次公开招投标活动中,有两位投标人被举报,举报人陈述的原因是两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密封条一样,并且封皮和内容也是一样的,所以涉嫌串标。可经财政部查证后,发现举报人所述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也就是说,这两位投标人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同时,财政部还发现采购人已经对两位投标人进行了处罚,还发布了责罚公告……
  采购单位这样做合理吗?即使投标人真的犯了错,采购人有处罚权吗?
  冠磐编者认为,抛开投标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发生,作为采购人,是没有处罚权的,即采购人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所以,若投标人有违法行为,则应由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假如串标行为真的存在,采购人会怎么做呢?
  首先,采购人在发现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并陈述详情,接下来由财政部门出面,启动检查和行政处罚程序。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部分采购人自身权职范围内是拥有一定处罚权的,倘若投标人发生的违法行为越了雷池,采购人对其进行处罚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