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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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过程中的废标与无效投标之间的区别
  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时,客户总是提示不要做废标了,但那些情况会废标客户都没有搞清楚。今天我就把废标与无效投标的情形给大家讲讲。
       废标是针对“整个投标活动”的概念。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同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废标情形
  
  无效投标是针对“单个投标文件”的概念。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无效投标情形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