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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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文件组成中业绩证明的问题
  业绩证明在一些招标文件中是很重要的,它属于投标文件组成中的重要部分,也是此类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评审委员会必审的一项。如果在政府某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内明确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评审过程中,投标人A委托的单位为某行政管理局,但是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盖的是该局下属某一个科室的公章。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这份业绩证明无效,因为委托单位和业绩证明材料上的公章并非同一主体,但是投标人A却不这么认为,于是双方在观点上产生了矛盾。
  
  那么,这份业绩证明到底有没有效呢?
  冠磐编者认为,评审委员会的观点可能更准确。首先,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给出统一答复,评审委员会是由行业内多位专家组成,他们的专业性显而易见。退一万步来说,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盖章的标准和规范,但是投标人A提交的业绩证明上的公章却是委托单位下设机构的公章,并非委托单位的公章。而且,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下属单位是不能代替委托单位意见的。所以评审委员会不认定这份业绩证明属于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