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一个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中,有两位投标人找的是同一个标书制作公司
代写投标文件。该项目被分为了三个标段,在领取澄清说明文件时,不知是否由于“新手上路”的原因,这两家投标人居然都是这个标书制作公司的同一位工作人员领取的。不仅如此,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还发现,在这两家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联系人一栏显示的竟然是同一个人!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来看,该事件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因此,这两家投标单位依法可视为串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