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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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外是否可与其他人签约
在某市一公开招标项目中,找专业标书制作公司制作标书的公司A成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与招标人也签了合同。但是该公司迟迟不进场作业,导致项目进度停滞不前,业主多次催促也没有结果。因此,招标人拟单方面解除合同,目前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也已经超过了,那么该项目是否可以与A公司解除合同并且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即公司B为中标人并与其签合同呢?
冠磐编者认为,虽然这个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已经过了,但还是不太适合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与公司B(第二中标候选人)直接签合同。
所谓“投标有效期”即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若从法律角度来解读则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投标有效期属于附有期限的“要约”,一旦超过这个时间,则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如果投标人在超出了这个期限后才做出某些承诺,那么这些承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