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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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代做工程标书后被告知采购程序无效
  某市有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是由该省财政资金建设的,其中一位投标人找人代做工程标书后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整个招投标流程在省里已经进行过,且该项目也在该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告,走的政府采购程序也没有问题。可以在该市(项目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当地住建局告知“没有进行招投标”,他们并不认可这个项目的实施。并且当地住建局表示这个项目需要在当地(项目所在地)进行招投标,竟然还说之前的采购程序是无效的。这可怎么办呢?
找人代做工程标书
  
  冠磐编者认为,这需要参照我国《招标投标法》。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倘若采购人为政府或事业单位,就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若采购人是企业,哪怕资金来源和财政局挂钩都不属于政府采购。接下来,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无论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都可以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非《政府采购法》。
  另,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由此可知,若该项目由住建部门监管,则招投标活动应按照当地住建部门的监管程序来走。也就是说,如果该项目是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来操作的话是需要及时纠正的,需要按照《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当地住建部门的要求来进行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