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招标项目结果公示后,被查出中标人并不满足招标文件里的中标条件,其实该中标人是自己参考网上的
投标文件范本制作的投标文件,但是并未加上需要满足的中标条件。可此时中标通知已经发出,这时该怎么办?
冠磐编者认为,由于整个招投标流程已经走到尾声,所以,根据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行办法(试行)》1号令第108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也就是说,需要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可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此时已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已经有了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是对招标人来说,他没有权利擅自去改变这个中标结果,应该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首先认定中标无效,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评标。
而且,根据商务部1号令第108条第2款规定,“重新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参与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也就说说若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评标委员会也需要重新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