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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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未及时发布会影响成交结果吗
        成都标书代写时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客户咨询,某采购项目中,投标人A对采购结果不满意提出质疑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他称此活动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发布成交标的相关参数等信息。经财政部门审查后发现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投诉事项成立,代理机构及时更正了公告且进行了补充说明,但并没有影响中标结果。那么成交公告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四)定标地点、日期;(五)中标人名称、地址;(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冠磐编者认为,其实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实际案例中,这种情况很少,一般都是通过举报才会发现,除了粗心有时也是刻意为之,因为不想让其他供应商知道太多内容。
        那么为什么本案最终不影响成交结果呢?冠磐编者认为,这种情况仅仅是当事人的知情权没有的到保障,并不影响结果的公正性,财政部门的解决方案已经很好的解决了现存的问题,如果改变结果并不现实,也会侵害了成交供应商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