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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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相互有关系可以一起投标吗
        在客户咨询中,冠磐编者常常会被问到除了标书代写以外的关于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比如下面这个,甲公司和乙公司存在股东重叠的现象,但是两家公司的法人并非同一人,那么这两家公司能作为供应商一同参加同一个政府招投标项目吗?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是说,即使两家公司股东有重合,但是法人不同,所以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的关系,即不构成串标。只有出现87号法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才会被认定为串标。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比如这两家公司如果分别只有两位股东,甲公司法人为A,股东为B;乙公司法人为B,股东为A,那么这种情形下,两个公司是不可以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在现实中,企业相互之间有关系是何种关系,如何认定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避免争议的出现,参与方需要在此前就进行说明并约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