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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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设置不同最高投标限价
        在某机电行业国际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境内货物的报价方式为DDP,但是境外的投标报价方式为CIF,如果招标人设置了最高投标限价,是否可以按照境内外不同的报价方式来分别设置不同的最高投标限价呢?
        冠磐编者认为,由于这个行业比较特殊,又涉及到跨境交易,所以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投标价计算时应当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将货到项目现场的综合成本作为统一评价标准。
        也就是说,进口时采用CIF报价(含进口税、运输费等),采用其他方式报价的均按照上述方式来报价。已经进口的产品按照销售价(含税、运费等)来报价,暂时还在境内制造的产品按出厂价(含增值税、运费等)来报价。所以招标人会在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时,以综合成本来统一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