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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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偏心”怎么办
        在专业做标书的公司冠磐接触过的案例中,有这样一件正好可以拿出来讲一下这个问题。
        某政采项目,中标结果发布后有投标人质疑中标人业绩造假,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该投标人排第十名,就算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该投标人也无法中标,也就是说没有权益受损,所以采购人决定不予理睬,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冠磐编者认为,采购人的做法是错的,因为这种权益包括直接权益和间接权益。
        首先,他参与了投标,是否中标这个是结果。但是他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本来有可能中标但是没中标,这种属于直接合法权益受损;或者他人的违法行为不一定影响我中标,但是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他影响的是我公平竞争的机会,这种属于间接合法权益受损。
        虚假投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对交易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所以,该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理应受到重视,以维护交易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践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