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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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与招标人有控股关系是否可以参与招投标
  日前,四川冠磐工作人员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旁听了某企业采购通行证印制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结果公布后,其中一位供应商对此次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质疑,他表示,中标的企业与招标人有利益关系,不可以参与这次招投标活动。紧接着,他向财政部门投诉了这一情况。
  据调查,在本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中,中标企业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不能参与招投标活动。因此,财政部门依法驳回了该供应商的投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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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如果供应商与招标人有控股关系是否可以参与招投标活动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若供应商被拒绝参与招投标活动,这个条件是什么。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如果供应商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补充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所以,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供应商与招标人有控股关系是不可以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不过,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有相对合理的处理方式的,假如供应商与招标人有控股关系,涉及的相关招标人员应当进行回避,供应商也可以继续该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据之前四川冠磐接手的部分案例来看,其实“控股”这种现象在实际案例操作中是比较难判定的,对于有这种疑似情况的供应商或招标人,相关部门在评审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做好相关资料搜集和整理工作,一旦发现,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