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重做,再不满意退款,一切为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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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代做工程标书竟中标!
  
  最近发生了一件很搞笑的事情,某公开招标项目中,其中一位投标人委托冠磐为其代做工程标书,只要求内容规范,能进前三就行,并未要求必须中标。这对于成都专业标书公司冠磐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结果自然是进了前三。一般情况下,中标对中标人来讲毋庸置疑是一件好事。可当这位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的时候竟傻眼了,不相信找人代做工程标书的自己会中标。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位投标人是去陪标的,可惜另一位并没有中标……
代做标书
  他说:“我虽然中标了,但是自己不太想接这个项目,我能分包出去吗?法律是否允许?”
  冠磐编者认为,这种方法不可行。
  该案例中提到的“分包”其实就是“转包”,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分包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题目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以及《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通俗点来讲就是,即使是找人代做工程标书,你也已经中标了,所有东西都要按照投标文件上写的来,这些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该项目分包出去,或者你决定放弃中标,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